2008年2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每月被扣200元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问 答
  [关键词]——工资
  每月被扣200元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我是去年10月23号开始上班的,工作了一个月后只拿到600元工资。本来是该发800元的。第二个月发工资,我又被扣了200元。
  今年1月1日,我提出不做了。老板娘却说:“才做这么几个月,你还找什么工作呀?”我没跟她签过合同,口头也没说要做多久。本来是打算800元押金不要了,但是心不甘啊!请问:每个月扣我的工资对不对?我不做了能拿回押金吗?
  读者:林小姐

  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王根生回答:从事实情况来看,您虽然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存在的,您的合法权益是受劳动法律保护的。
  首先,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劳动报酬是不能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从去年9月份开始,杭州的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显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和今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其次,根据《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工资标准,无法定情形,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否则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以履约押金或者保证金的名义,按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的行为,显然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不仅限期要向劳动者退还克扣的部分,同时逾期不支付的还需要承担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最后,在用人单位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的情势下,根据《劳动法》第32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5条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相反,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这在今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6、82、87条)中规定得非常清楚。在法律救济程序上,劳动者依法既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